中介代办公积金业务的警示声明
日期:2016-03-10 10:01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中介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警示声明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因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在网络等媒体发布宣传广告,通过虚构有内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同一套房频繁过户等方式,以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名义从事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活动,并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针对此类情况,我单位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从未批准或同意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有 业务均按照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社会公开的办事承诺依法办理,也未收取任何费用,绝不会因中介参与而违规提取。 二、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积金中心将加大监督、检查和审核力度,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限期收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二)将其骗提的相关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 (三)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向职工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情况,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金融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行为,为套取和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报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三、请广大职工正确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不要相信非法宣传广告,以免给自己的财产、信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不法人员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12329。 特此声明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