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骗提公积金行为处理情况的通告
日期:2019-12-25 10:11
近期在提取的日常审核工作中,发现两名职工利用虚假票据、证件骗提公积金的现象,根据《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通报本人并责令其退回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计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在限期内以各种理由、借口拒不退缴骗提资金的,将相关人员报本人所在单位及监察机关处理,并追回骗提资金;报所在单位及监察机关一个月内仍不予退回的,将对骗提公积金的职工按程序提请法律诉讼,并自下月起暂停其缴存公积金,直至追回其骗提公积金金额。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