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相关规范的说明》,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组研究,对我“中心”以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通知》内容不符合的部分做如下调整:
一、职工购买住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履行保险程序,保险自愿。取消《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第七款。
二、职工申请贷款,以所购房屋做抵押担保的不再履行评估程序,以其他房屋做抵押担保的除外;
购房价格的确定,以购房合同或协议书价格为准;或以契税票认定的价格为准;
贷款资格的时限,以提供购商品房合同或协议书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二手房以契税日期为准,半年内有效;
延吉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时,不再履行担保手续,但已经办理按揭贷款的楼盘,继续履行担保手续。同时取消《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第八款中关于担保的内容。
三、整合业务流程,将承办申请贷款审批流转时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时限确定为3个工作日内办结(节假日顺延)。
申请贷款审批流转时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八万元(含八万元)以下贷款审批时限:经审查借款人提交材料齐全、手续合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八万元至十五万元(含十五万元)贷款审批时限:经审查借款人提交材料齐全、手续合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十五万元以上贷款审批时限:经审查借款人提交齐全、手续合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四)对存在异议退回调查的贷款项目,审查时限以再次上报更新录入时间为准。
四、将《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第七条规定修改为:职工申请州内、省内异地购房或提供现房抵押的贷款,由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手续;州内按揭贷款由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手续。
五、将《关于调整<延边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款条件的通知》中第一条 第一款、第三款修改为:职工所在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者或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缴存额达2000元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停缴、欠缴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补齐所欠住房公积金的除外)。
六、将《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职工在省内异地购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经审核无误,从确权之日起一年内,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应提供契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经审核无误,从确权之日起半年内,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将《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职工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病或意外死亡,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原缴存单位向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和因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同意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单位账户,指定经办人的,提供死亡证明、指定经办人证明、缴存单位开户行和账号,将提取金额转入缴存单位账户,由缴存单位负责转交继承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提取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直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并领取;提取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继承人提供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领取。
本文中没有调整的内容,均按吉建办[2011]73号中的其他条款和我州规定的原文件执行。
此文件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