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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暂行办法

日期:2015-06-24 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建金【2015】19号文件《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结合我州现行政策,制定《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或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及配偶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第四条 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购房提取行为及无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行为。
第五条 申请人及配偶在州内工作且在工作所在地(以缴存地为准)无自有产权住房,有租赁住房自住并支付房租行为。
第六条 承租的住房包括:公租房、私有住宅等,且申请职工或其配偶为承租人。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间隔时间
第七条 提取标准:
(一)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额不超过7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提取金额每月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缴存额。
第八条 在连续租赁期内,申请人可每一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金额。
第九条 租赁私有住房的,按照以上标准执行;租住公租房的, 按照房租支付凭证全额提取。
第四章  提取所需材料
第十条 提取申请人需根据不同性质的租赁住房提供不同的资料: 
(一)租住公租房: 
①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②房租支付凭证。 
(二)租赁私有住房的:
夫妻双方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第十一条 职工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县(市)时,须由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并由证明中工作地房产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缴存单位既要为本单位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帮助和支持,又要严格遵守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杜绝造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违规骗提套取公积金的,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