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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参贷、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06-24 1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提高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缓解缴存职工家庭的购房压力,进一步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延边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参贷、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参贷(以下简称“参贷”)系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其父母或子女购房时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参贷人即借款人,直系亲属系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或购房人的父母或子女。
第二章 直系亲属的认定方式
第四条 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认定,应以户口本上载明的有亲属关系的父母、子女身份为确认依据。户口本不能确认身份关系的,可凭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第三章 参贷部分
第五条 参贷需提供的材料。办理参贷应提供参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与购房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参贷的额度和期限。按参贷人即借款人的年龄、家庭收入和购房人实际购房的金额,根据《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计算要求确定。
第七条 贷款申请。参贷人持身份证明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提交材料。参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按《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与参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在一起注明关系则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条 贷款审批。按现行的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第十条 贷款发放。办理抵押手续后,中心按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异地职工申请参贷可参照此办法。
第四章 提取部分
第十二条 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直系亲属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第十 提取需提供的材料。直系亲属需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余额,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的时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付首付,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提取后的留存余额不得少于申请人近6个月的缴存额。
第十六条 在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时,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还贷、提前结清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直系亲属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本人贷款后,方可提取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