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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

日期:2015-06-24 10: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推进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为规范商转公管理,根据《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此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商转公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商转公,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将其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负责全州商转公的管理。商转公由“中心”审批,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购买自住住房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而未结清,并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五条  商转公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人,且自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
(二)信用良好,原商业贷款无逾期还款记录和其他不守信用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贷款的额度应在正常公积金贷款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且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和最后一期还款额之和,取值至千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须符合《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且不受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的限制。

第四章  商转公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身份证明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格初审。信贷员按照我州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商转公的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经资格初审合格后的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借款人除备齐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外,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二)商业银行贷款还款计划及还款明细,须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拟抵押的房屋产权证;
(四)用所购住房做抵押的,按原购房价确认抵押价值,不需评估;所购房源为二手房的,管理部需开具认可书;用其他房屋做抵押的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五)商业银行还款存折或还款卡号;
(六)征信报告。
第十二条  贷款初审。管理部信贷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提供的资料及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核实、分析,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按现行的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一)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时,贷款通过审批后,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把商业银行贷款的本息余额一次性还清,房产部门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借款人凭公积金中心商转公的审批表,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手续办妥后,“中心”发放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帐户。
(二)用其他房屋做抵押时,可按现房抵押流程办理。抵押手续办妥后,“中心”发放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提供的商业银行还款卡帐户后,借款人把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一次性还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