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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

日期:2015-06-24 14:33
                               
提取部分
一、延长发票有限期,提高提取额度。
原第七十六条;
修改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州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非全额付款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首次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开发商账户,以后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全额付款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以后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首次提取的时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产权置换购房的应提交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所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加盖产权部门印鉴),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首次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拆迁公司账户,以后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足额支付房屋差价款首次提取的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三)在吉林省内购买二手住房提取的,应提交契税完税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且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计税总额,首次提取的时间以契税完税证开具日为准,三年内有效
(四)在吉林省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以后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首次提取的时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购买房改售房提取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房改售房申请审批表》,提取的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六)在州内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交规划、土地等部门批件以及与工程队签订的建房合同书、预算书、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共同提取且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总金额首次提取的时间自签订建房合同书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七)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如按购房理由提取后,同一套住房则不可以按照偿还贷款的理由再次提取。
(八)2014年1月1日后办理购房提取的,在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每年提取一次;2014年1月1日之前办理购房提取的职工不在此范围内。
二、简化提取手续。
原第七十七条;
修改为:职工离退休提取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在身份证信息与公积金系统中个人信息完全一致并且公积金账户已停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提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交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原第七十八条;
修改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账户已停缴的,应提交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原第九十条;
修改为(一)职工在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网站自行下载或到“中心”领取并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持《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到所在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
三、放宽还贷提取政策,取消提取还贷后对购房时间的限制。
原第八十一条;
修改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偿还省内商业银行购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的应提交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提取金额(一年还款额)转入提取人账户。提前结清省内商业银行购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须先将贷款结清,提交借款合同,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并将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账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凭证中贷款余额。
(二)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时,提供《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结清贷款申请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直系亲属也提取缴存余额偿还本金的须同时办理;
(三)申请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放款的,提取当月无违约。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且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一年的还款额,每次可以申请一至三年的委托逐月提取。
取消原第九十五条
四、放宽离职提取政策,简化提取要件。
原第八十六条;
修改为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办理提取;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个体工商户(在个体工商协会名下立户的)和出租车从业人员(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立户的),在账户封存后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企业破产的,上报破产文件后,其单位职工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如果两年内与原单位续聘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年内不得在原单位建立公积金账户 。
原第八十七条;
修改为职工判刑并且账户已停缴的,受委托人持判决书和委托授权书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办理提取
原第七十五条
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账户已封存的;
(四)工作调离延边州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的;
(九)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判刑并且账户已封存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七)、(十)、(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原第八十二条;
修改为: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交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申请人可每一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金额。
取消原第九十一条
取消原第九十四条
 
贷款部分
一、下调首付比例
    原《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修改为: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具有购建房屋总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非首次使用的具有购建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二、提高还贷比率
原《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修改为:贷款额度的确定:按以下条件综合计算后取最低值:   
    1、购买144㎡以下自住住房的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可贷额度为购房总价的80%;非首次使用公积金职工可贷额度为购房总价的70%;
2、提供其他房产证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拟抵押房屋评估总价的60%;
3、最高可贷款额度为夫妻账户余额的30倍,缴存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计算,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最高可贷60万;单方缴存最高可贷50万;
4、月还款额最高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60%。对于借款人收入较低、月还款额虽然未超过规定比例,但扣除按月还款后,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人均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偿还贷款申请的除外。
三、取消再次贷款的时间限制
原《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八款;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第八款 借款人已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含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再次申请贷款时需留存借款人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未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清上次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且个人信用良好的,可再次申请贷款;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原《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款;
修改为:第四款 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交房产部门备案合同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的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提取公积金支付部分首付款的另需提供经售房单位盖章确认的提取申请表及三方协议;
五、放宽保证金返还条件
在按揭楼盘办理完大房照后,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已办理按揭贷款转现房抵押贷款的,可依照申报楼盘按揭时存入的保证金比例及金额办理保证金部分返还手续。开发企业向所在辖区公积金管理部提供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名单、结清证明、《他项权证》等材料。综合柜员核实后,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