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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日期:2018-04-03 1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再次申请贷款时需留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
(二) 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州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三)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 同意用所购买房屋做抵押;
(六) 借款人购买期房,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七) 房屋产权中注明为继承或赠予所得,即使发生过户行为且缴纳房产交易税,也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 借款人在我中心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期间出现过连续违约6次以上(含6次)的,在贷款结清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贷款的原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贷款购房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房情况、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情况、收入情况和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 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二)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三) 不高于家庭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收入之和×50%×12(月)×贷款年限;
(四) 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
贷款最高额度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一般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5年以上,并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1年至5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各县(市)管理部营业大厅查询、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任选其一,还款方式确定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现金还款方式、申请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款方式、现金还款和申请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款组合方式。            
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管理中心规定金额。
第十八条  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受托银行可随时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用所购开发商现房、期房和二手房屋作抵押,借款人和抵押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用期房作抵押时,开发单位应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开发单位、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阶段性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  期房贷款楼盘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受托银行开立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账户,保证金为贷款额的5%。待借款人和开发单位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他项权证》后,解除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抵押期内,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抵押期间,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转让、出售和馈赠。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等,均由受托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审批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一) 借款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借款的;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 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五) 借款期内,借款人恶意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
(六) 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七)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八) 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并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