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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封存及启封

日期:2017-03-29 09:24
办理要求: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账户在封存期内,职工重新就业的,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并恢复缴存。

个人账户封存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财务章,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变更手续。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一联经银行盖章后返回单位,一联由银行留存。

个人账户启封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财务章,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变更手续。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一联经银行盖章后返回单位,一联由银行留存。

集中封存所需材料: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申请清册》、企业注销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集中封存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申请清册》,并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审核。
2、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在集中封存申请清册中盖章。
3、单位持审核通过后的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4、封存清册一式两联,一联由银行留存,一联送交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