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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9-11-12 0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吉林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延边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延边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延边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组集体管财、依法理财、民主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中心党组集体决定。严格专款专用,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条 中心机关经费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资金、专项资金、其他收入,归口办公室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配、统一安排。
   第四条 严格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确保控制在合理、合规范围之内。
 
                           第二章 年度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中心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合理、精细有效地编制机关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报中心党组审定。
   第六条 预算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和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心党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向中心党组汇报财务收支状况、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对超预算和节约部分进行深入分析说明,认真总结预算、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中心党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积极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作风。经费使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经费支出范围。中心干部职工公积金、医保、劳保福利;离退休人员福利;工会经费;办公用品;党报党刊订阅;宣传费;办公水电费;办公电话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办公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护)费;差旅费;劳务费;公共场地和办公楼公共部分的绿化费用;文件材料的打印和印刷费;会议费;快递费;学习考察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用等。
   第十条 经费支出程序。公用经费开支前,由承办人填写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出差等相关经费支出审批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办公经费支出按照年初的预算,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由承办部门上报中心党组会议审议,按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报销。经费报销时间为每月的1日-25日(工作日);经费报销审批签字程序为:承办人→承办处室(管理部)负责人→会计→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所有开支必须按时报账,不得隔月报账。
承办人、承办处室及管理部负责人、分管处室管理部门的领导对经济事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财务室负责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和附件的合规性,对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更正补充,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保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报销原始凭证的一般规定:
(一)凡送交财务部门报销的凭证必须是有效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款项。
(二)预支经费时,先填写借款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预支经费。
(三)未经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财务人员不得擅自支付任何费用,即财务人员不得先报销、后履行审批手续。
(四)支付款项应取得原始凭证(正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非经营项目),非正规票据一般不予报销。
(五)所有开支须按预算项目执行,报销时须在原始凭证(报销单)上注明预算开支渠道。
(六)款项支付一般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中心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收款单位必须是原始凭证的出具方。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一般不支付现金,以网银或电汇方式结算。
(七)因公借款,由经手人经本处室负责人复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财务主任审批。出差结束后应在5日内报销差旅费,结清账目。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要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
(一)加强现金和财务支出票据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签发支票要严格登记手续。
(二)加强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银行印鉴、电子印章、电子支付密钥等章钥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财务章、法人章应分开妥善保管、使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按数量、金额、存放地点逐项进行登记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资产配置限额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折旧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 凡按规定程序购入的固定资产,必须先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固定资产明细表》,办公室财务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表,办理固定资产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使用权归属,实行处室、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制。各处室、管理部建立固定资产备查账,处室、管理部负责人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各处室、管理部需新购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填写购置申请表,处室、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经办公室核实使用年限和使用状态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办公室协助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若换购固定资产,必须将旧的固定资产交办公室统一处置,在处置登记表上签字后,再按规定程序购置。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机关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应依来访单位发出的公函为依据,确定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十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基层单位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条 单位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分管中心领导和对口处室部门负责人陪同。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按相关程序审签。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在接待清单中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事由、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接待审批单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要严格按照接待费用标准执行,接待任务结束后及时报销(三天内),经办人员报销招待费时应附正规发票,凡超标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接待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标准,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元,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标准由主管领导临时视情况另定。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延州财行[2014]12号,延州财行[2016]1、2号文件规定,超支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出差人在出差2日前填制《公务出差审批表》,明确同行总人数、出差目的地、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其他交通工具
中心所有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省内外出差,按州、省财政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应自行安排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到群众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等通知,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培训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费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培训费按综合定额标准(延州财联[2018]21号)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40 110 30 20 400
   第三十一条 讲课费执行标准(延州财行[2019]3号、延州财联[2018]21号)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三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证明、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八章 会议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延州财联[2015]66号),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38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00元/人天,伙食费100/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九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当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保养时,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九条 车辆维修后及时与维修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维修单位须提供正规发票和《车辆维修明细单》。《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由报销人员保管,车辆维修完毕后将维修发票《车辆维修明细单》和《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一并按程序报主管领导签批报销。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维修车辆的,维修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章 职工食堂管理
   第四十条 机关食堂管理严格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简,限额消费,实事求事,公开透明 ,强化监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安排职工用餐,严控食堂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伙食费除向职工收取外,不足部分由单位按实际就餐次数和消费情况据实补助。
   第四十二条 机关食堂伙食费支出按我州实际消费水平确定,县(市)管理部参照州本级伙食费实行统一标准。食堂工作人员工资按照当地同岗平均工资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购买食材相关发票必须合法合规,定点采购菜、肉、调味品等食材由供货方开具正式发票并附清单,列明物质(物品)数量、单价。
采购的粮油、调料、肉类、蔬菜等易耗品由食堂经办人员初步复称,食堂负责人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后负责人签字方可入账。其他物品采购,应入库登记并填写入库单,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四条 开支报销需由经办人填制《州住房公积金经费支出报销单》,附发票、购物或消费清单,经办公室,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由财务人员记账。
   第四十五条 购置的食堂用具和设施,根据资金额度确定采购和资产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承办处室(管理部)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填制《政府采购申请书》,由承办处室(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在州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发布,州中心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申请书、合同(协议)审批表、合同书、验收报告、费用支出审批表办理款项支付业务,各承办处室(管理部)应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机关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心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由各处室(管理部)制定项目规划,经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属于特别重大的经济事项,由各处室(管理部)将中心党组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的议事决策,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文件存档。
   第四十八条 项目资金要按照审批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处室(管理部)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发票、相关承办人的签字确认、处室(管理部)负责人、处室(管理部)分管中心领导签字后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结束后处室(管理部)及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工作,财务部门及时将资产入账。
以上制度经中心党组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延边州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州公金发〔20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