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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日期:2019-11-21 13:04
 
事项名称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行使主体)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内容)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投诉举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涉嫌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号设立手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核实、询问等手段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认定违法事实,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4.审查责任:单位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单位负责人依法审查,集体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罚款金额、处罚依据、裁量依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调查取证责任依据:同1。 3.告知责任依据:同1。 4.审查责任依据:同1。 5.决定责任依据:同1。 6.送达责任依据:同1。 7.执行责任依据: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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