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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日期:2015-09-01 14:21
提取部分
一、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如下:
1、原第七十九条  工作调离延边州提取的,应提交调动手续和公积金接收函;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所调入单位公积金账户。
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工作调离延边州提取的,应提交调动手续,提取的公积金可转入职工账户或所调入单位公积金账户。

2、原第八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三)申请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放款的,提取当月无违约。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且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一年的还款额,每次可以申请一至三年的委托逐月提取。
修改为第八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三)申请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放款的,提取当月无违约。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同时申请提取,其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一年的还款额,每次可以申请一至三年的委托逐月提取。

3、原第八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办理提取;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个体工商户(在个体工商协会名下立户的)和出租车从业人员(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立户的),在账户封存后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企业破产的,上报破产文件后,其单位职工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如果两年内与原单位续聘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年内不得在原单位建立公积金账户 。
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办理提取;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个体工商户(在个体工商协会名下立户的)和出租车从业人员(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立户的),在账户封存后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企业破产的,上报破产文件后,其单位职工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如果两年内与原单位续聘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公积金账户后,二年内不得使用。

二、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的修改如下: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第三条 申请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修改为第三条 申请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贷款的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价款。
 
三、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暂行办法》的修改如下:
1、取消《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暂行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购房提取行为及无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行为。
2、《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暂行办法》第七条 提取标准:(二)提取金额每月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缴存额。
取消第七条 提取标准(二)


贷款部分
一、统一全州贷款审批权限。将全州各县市管理部的贷款审批权限统一调整为二十万元。即:
    1、贷款额度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管理部主任审批。
    2、贷款额度在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的,管理部上报至信贷处,信贷员预审后报信贷处处长审批。
    3、贷款额度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管理部上报至信贷处由信贷处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
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结清时间在1年之内的结清凭证及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取消抵押人贷款到期不得超过70周岁的年龄限制,保留共同还款人贷款到期不得超过70周岁年龄限制不变。
四、调整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以上政策调整自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