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1-10 13:33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州有关政策的要求,现将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范围 本次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范围为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以上单位聘用职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劳务派遣聘用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须在本次基数调整过程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核定缴存基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计算口径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202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暂定为19344元;202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延吉市、珲春市为1760元,其他县(市)为1540元。 (三)2024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州202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未达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缴存额不应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限额。 (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具体要求 (一)已开通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缴存单位,由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通过网厅自助办理基数核定业务。 暂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到所在辖区公积金管理部导出本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单位携带核定后加盖财务章的《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及电子数据到所在辖区管理部进行核定。 (二)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州、县(市)财政拨款单位也须携带上述材料逐一进行核定。 (三)除财政拨款单位的其他单位基数、比例核定工作在2024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州202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进行核定。 (四)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五)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变更。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可申请办理更正。 四、缴存单位对账工作 (一)各缴存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后附),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二)对账数据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8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