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稳经济保民生系列工作举措

日期:2022-06-12 11:54
     延边住房公积金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相关工作要求,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今年4月1日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后,于近期继续制定系列工作举措,不断强化政策支持,持续推进行业稳经济保民生工作。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
     1、受本轮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现行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取消疫情缓缴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缴存方面的条件限制。即受本轮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申请缓缴后,该单位职工申请办理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本轮疫情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做逾期处理。
     4、受本轮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贷款、提取业务的职工,相关材料(购房合同、发票、医院收费票据等)有效期在疫情期间的,将有效期延长3个月。
     5、延长上述支持政策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
     1、降低贷款业务首付比例。即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2、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州内跨县市通办,并取消每年办理一次的次数限制。
     3、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划款通知书。
     4、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延边州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父母和子女可参与办理延边州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5、租赁私有住房提取业务,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标准由700元提高至1000元,已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200元。
     6、简化已故职工小额提取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不含利息)以下的已故职工,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时,取消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