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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日期:2017-03-14 15:3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延边州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4名委员,2016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关于调整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议案》
2、《延边州审计局关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及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
3、《延边州财政局关于2015年全州住房公积金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财务预算》
4、《关于2015年全州住房公积金各项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说明及2016年各项计划指标草案的报告》
5、《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议案》
6、《关于修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绩效考核奖惩实施方案>议案》
7、《延边州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延边州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11个处室,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2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3622家,新开户单位350家,净增单位206家;实缴职工19.99万人,新开户职工1.5万人,净增职工1.45万人;当年缴存额22.21亿元,同比增长17.7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35.8亿元,缴存余额82.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5%、8.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相同。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5.46亿元,同比增长30.2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9.6%,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53.57亿元,同比增长41%。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夫妻双方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方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224笔21.65亿元,同比增长32.2%、46.61%。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7万笔88.6亿元,贷款余额53.6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3%、32.4%、39.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5.3%,比上年同期增加1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相同。
(四)购买国债:2016年,没有购买国债;兑付国债0.25亿元,国债余额为零,比上年同期减少0.25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29.92亿元。其中,活期0.0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0.4亿元,1年以上定期19.23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25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79%,比上年同期增加1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32,435万元,同比增长5%。存款利息收入18,05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278万元,国债利息收入77万元,其他收入2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4,298万元,同比增长100%。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3,48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52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86万元,其他支出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8,137万元,同比降低23%。增值收益率2.2%,比上年同期减少0.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2,148.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673.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69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70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62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3,968.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02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813万元,同比降低19.2%。其中,人员经费1,773万元,公用经费953万元,专项经费8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2.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14‰。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当年没有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53,968.5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0%,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1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0.6%、7.8%和17.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8%,国有企业占15.6%,城镇集体企业占3.6%,外商投资企业占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其他占3.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7%,国有企业占33.05%,城镇集体企业占1.96%,外商投资企业占1.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3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4%,其他占2.11%。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0.66%,中等收入群体占59.31%,高收入群体占0.03%。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3万笔15.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1%,租赁住房占2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其他占3.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3.6%,比上年同期增加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2,329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4.34%,90-144(含)平方米占61.39%,144平方米以上占4.27%;新房占76.09%,二手房占23.9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7.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2.5%,没有发生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4.13%,中等收入群体占75.57%,高收入群体占0.3%。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377笔10,391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3,79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317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7.9%,比上年同期增加2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2016年机构及职能未做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做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2016年4月25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对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2016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1,544元;2016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延吉市、珲春市和长白山为1,380元,其他县(市)为1,280元。在不超过缴存上限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缴存单位,将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入缴存基数,可以将重新核定后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做调整,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0%。本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未做调整。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我中心拥有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和短信提醒等服务渠道。目前热线已具备人工服务和语音自助功能。人工服务可直接连线客服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交流。语音自助部分包含“账户信息”、“业务指南”、“受理网点信息”的查询,微信公众服务平台设立便民服务、信息查询、县市网点三个菜单,用户可根据需要查询相应信息,也可借助对话框的自动回复功能了解常见业务的办理要求,或直接与客服工作人员交流互动。顾客可足不出户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业务查询等多项服务,极大方便和满足缴存职工的咨询需求,提高了公积金整体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我中心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和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接入工作于2015年9月起同步实施,“结算系统”于2016年1月18日正式上线运行;“贯标”工作于2016年3月完成,在2016年5月进行验收时,住建部专家组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整改过程中。我中心按照专家组的整改意见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上报了整改方案。我中心现已通过“结算系统”与工、建、中、农、交五大商业银行,吉林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间进行资金结算,我中心所有委托银行已全部纳入“结算系统”中,“结算系统”已覆盖中心业务办理的所有银行和所有银行账户。我中心已完成接入“结算系统”的相关工作。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本年没有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本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本年不存在需要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情况。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