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日期:2014-11-17 15:32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抓好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各项工作,按照州委群众路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四个调研组,于2014年4月3日至4日两天,下到八个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参加关于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服务质量和态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座谈讨论。
参加座谈讨论会的有缴存单位代表、提取对象、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出租车司机、受委托银行代表。在讨论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积极响应,在充分肯定“中心”工作的同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共提出意见、建议和政策咨询126条,现场解答55条。经过梳理和汇总形成51 条意见并做出如下答复:
一、服务方面:
1、缴存公积金单位代表提出:登录公积金网站查询个人信息需要设定密码,经常登录不上去,查询不方便。网站信息以及公积金缴存数据更新速度慢,职工缴存后不能及时查询到相关信息。
中心答复:(1)因为住房公积金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了防止个人隐私的泄露,因此我“中心”网站需要注册后才可查询个人公积金信息;(2)目前我“中心”网站数据每月5号、20号更新两次,待6月份网站重新建设后,便可做到每天更新。
2、贷款后遇到国家利率调整,借款仍然按以前的还贷额度存款,造成很多月份违约,希望每月的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能否用手机短息通知客户,以免造成信用不良记录和出现违约罚息。
中心答复:此建议可采纳。我“中心”正在开发短信平台,6月末之前可以开发完成,短信平台建成后,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短信通知办法。
3、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能否专门组织售楼人员培训,让售楼人员了解公积金政策,以便在售楼时向客户讲解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中心答复:可以。我中心决定在6月底之前召开开发企业座谈会,讲解公积金新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各管理部还要组织业务人员到售楼处现场办公或进行业务培训,并向售楼处提供有关如何贷款的宣传展架。。
4、公积金宣传力度不够,宣传范围不广泛,很多人不了解公积金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建议政策宣传应避免单一的政策宣讲,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多种老百姓日常生活经常接触的媒体宣传。如小册子、座谈会、QQ群等。
中心答复:我中心在加强宣传方面今后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是我中心将通过各种媒体,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公积金政策;二是组织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开发商、个体工商户、出租车业主等人群开展公积金政策学习,召开座谈会;三是加强“中心”网站和“12329”热线建设,使顾客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公积金政策和办理流程;四是发放业务便民手册。
5、能否建立一个公积金业务人员、单位经办公积金业务人员的交流平台,提供归集业务模板、公积金政策变更信息、咨询有关政策等服务。如QQ群、微信朋友圈、经办人员培训班等。
中心答复:顾客可通过“中心”网站和“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了解和咨询公积金政策及其相关业务,在“中心”网站已建立咨询平台,供顾客随时咨询,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将在工作时间进行回复。“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将在四月末之前开通语音咨询服务,顾客可通过语音咨询了解公积金业务,同时还可以在正常工作日期间转人工服务进行实时咨询。
6、管理部和当地银行希望可以保留缴存的存款。
中心答复:此意见不能采纳。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财务实行州中心统一核算,各管理部已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将大量资金留存在各管理部不利于资金安全。
7、公积金能否实现一卡通,可查询公积金缴存、提取、利息、余额等详细的信息。
中心回复:此建议暂时不行。因为目前延吉市没有实现数字化城市建设,所暂时还不能实现一卡通。
8、和龙管理部、长白山管理部未实现一站式服务,客户有意见。
中心回复:群众意见提的对。我中心会积极与各受委托银行等部门协调,尽快让和龙管理部和长白山管理部实现一站式办公。
9、个别管理部对前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对此群众有意见。
中心回复:群众意见提的对。我中心早在2011年就下发了《一次告知制度》即:州公金发[2011]19号关于印发《服务承诺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如果广大群众在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发现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可及时向我中心举报,我中心经过核实后,会按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经办银行业务人员少,窗口业务、咨询业务多,希望调协银行增加业务人员,并将公积金的咨询电话张贴在经办银行业务窗口为职工提供方便。
中心回复:银行公积金窗口如果需要增加业务人员,可以向我中心反映,我中心会与公积金银行窗口的上级银行协调增加人员;将公积金咨询电话张贴在经办银行窗口为职工提供方便,可由各管理部尽快办理。
二、归集方面:
1、天桥岭林业局翟会计和银行代表提出: 原公积金系统企业模板,缴存基数核定表是按公积金缴存账号或姓名的升序或降序排序,但现在的模板是按模板序号排序,当企业按公积金账号或姓名排列时,无法导入到系统中,如果按模板序号进行手工调整后,金额会发生变化,与实际导入的金额不一致,存在误差问题,造成办理业务不便,希望能尽快解决。
中心答复:此问题已经解决。造成导入失败的原因是:EXCEL排序可能改变了模板格式,对此我中心已制作一个Excel操作说明上传到系统首页,如看过说明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与2268535张小龙联系。
2、汪清出租车从业人员代表提出:汪清没有出租车公司,但是汪清成立了出租车工会,能否以出租车工会的名义参加公积金制度。
中心答复:可以。
3、个体工商户缴存公积金后能否与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同等政策。
中心回复:可以。符合公积金缴存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与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同等政策。
4、现在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可以自愿参加公积金,而个体工商人员年龄都偏大,贷款时能否在年龄方面多延长一些。
中心回复:《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并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
5、公积金是按月缴存,而地质行业人员分散,按月缴存有困难,能否半年缴存一次。
中心回复:有特殊情况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得职工同意以后申请缓缴,每半年补缴一次。
6、烟草行业人员的工资已由州里发放,但公积金缴存却根据缴存地的社平工资计算缴存基数,能否根据延吉的社平工资设定缴存基数。
中心回复:中心已将《统一全州缴存单位缴存基数核定标准的草案》上报管委会。待草案批准以后全州所有缴存单位都能按照延吉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7、图们出租车业主反映,出租车司机需要到运管所办理立户登记,由于运管所工作人员对公积金政策的不了解,对公积金业务解答不清楚,而且立户手续有些繁琐,影响出租车运营。
中心回复:各管理部可以定期对运管所、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工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珲春个体工商户反映,能否办理缴存卡,自己去银行缴存。
中心回复:此项意见可由珲春管理部可以参照延吉出租车司机缴存方式,协调银行办理缴存卡。
9、敦化教育系统缴存流程一直没有理顺,造成月底挂账现象严重。建议公积金方面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理顺缴存程序,避免职工受损失。
中心回复:由敦化管理部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使该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10、公积金贷款后账户锁定,不能并户,不便于管理,违反一人一户原则,希望可以做到一人一户。
中心回复:新的公积金系统运行后贷款户也可以并户,归集处和各管理部正在做一人多户合并工作,争取5月末之前结束。
11、希望公积金能够协调各缴存单位及时上交缴存明细,避免挂账现象。
中心回复:此项工作应当由受委托银行通知没有上交缴存明细的单位,如果缴存单位拒不配合,可由各管理部归集人员与缴存单位协调,及时上交缴存明细。
12、在办理转移业务时,需原缴存行办理停缴后新缴存行方能办理转移,希望简化这一程序,可以由新缴存行直接办理停缴业务。
中心回复:此意见不能采纳。因为,原缴存单位经办人需要到原缴存行填写汇缴变更清册后,银行才能办理停缴手续,新缴存行没有权限跨行办理停缴业务。
13、希望可以通过互联网导出缴存模板,避免每次上银行柜面提供,简化缴存程序。
中心回复:此意见可以采纳。我“中心”正在开发网上营业厅功能,待6月份开发完成后,会提供相应功能来简化缴存流程。
14、缴存单位要求再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提高到社平工资的5倍)。
中心回复:此意见不能采纳。《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缴存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15、每年缴存单位对账,能否有具体明细,一年内的缴存情况,并由公积金、银行、单位三方盖章确认。
中心回复:此建议可以采纳。根据缴存单位需求,可以提供本单位缴存明细。
三、贷款方面:
1、贷款对象提出:汪清、龙井顶楼房屋贷款抵押,评估价太低,顶楼市场价每平方在2500元左右,而公积金贷款顶楼评估价却只有1000元,能否提高顶楼的评估价格。
中心回复:此意见暂时不能采纳。因为顶楼存在变现能力差等风险,各商业银行贷款已经不接收顶楼抵押物,我中心为了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公积金贷款中仍然接收顶楼抵押物,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价格,是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
2、贷款抵押物评估费过高,是否能降低或取消贷款评估费用,减轻职工负担。
中心回复:此建议不能采纳。目前二手房贷款和按揭贷款已取消评估,仅现房抵押贷款需要评估,评估费是评估公司经过物价部门核准,按统一标准收取的。
3、贷款时必须提供方章,而刻了方章也只是在贷款时使用一次,按法律规定签字按手印效率更强,能否在贷款时取消方章。
中心回复:我中心已经向各委托银行提出建议,取消贷款时提供方章。
4、贷款抵押物延吉抵押率为60%,而龙井的抵押率为50%,能否让龙井与延吉享受同等政策,把龙井的抵押率也提高到60%。
中心回复:此意见可采纳。中心已经下发文件通知,抵押率全州统一按60%执行。
5、有贷款户提出:贷款时需要到人民银行打印信用报告,而人民银行顾客太多,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排队,能不能直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信用报告,节省职工贷款时间。
中心回复:此意见可采纳但需要一个过程。我中心正在与人民银行协调办理与人民银行接口联网,接口联网可在6月底完成,网络接口后可满足此项要求。
6、简化拍卖抵押物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中心回复:此意见我中心无法解决。因为法院执行拍卖抵押物是按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我中心无权干涉法院的执行程序,所以该项意见不是我中心职权范围。
7、放宽贷款条件,目前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在辽源、长春等地可以申请贷款(需要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省内州外缴存公积金,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希望在延边州中心也能贷款。
中心回复:目前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还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政策,我中心可以把该问题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按管委会决定执行。
8、贷款抵押他项权证办理太慢,长白山地区没有房产局,只有安图房产局代办点,正常办理他项权证需要一个月才能办完,客户意见很大。
中心回复:此意见我中心可以向房产局反映。
9、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如单身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贷款时都得提供。
中心回复:离异的借款人若经起诉离婚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若协议离婚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
10、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备案只有房产部门的备案章,建议还必须有房产局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签章,以防假章。
中心回复:此建议我中心可以向房产部门反映。
11、对刚参加工作人员来讲按缴存余额的30倍贷款,贷款额度太低,能否取消此项规定。
中心回复:此项规定不能取消。因为公积金是互助性质的专项资金,“以存定贷”体现了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加公积金制度的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贷款政策。所以此项规定不能取消。
四、提取方面:
1、提取对象提出:死亡提取1000元以上的需要公证,而每次公证费用需要300元,能否在1000元的基础上提高一下额度,减轻继承人的负担。
中心回复:可以将额度提高到2000元。
2、个体工商户不干了,是否可以提取缴存的公积金。
中心回复: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情况下,延边州内户口的,在账户停缴满两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延边州外户口的,账户停缴后,可以直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销户提取。
3、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中心回复:不能。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4、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回复: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装修不在此项规定之内。
5、针对家庭困难的职工,遇到子女上学等情况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回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但其他地区已有先例,我们可以建议上报管委会,待管委会研究决定。
6、石砚造纸厂、图们炼油厂等单位反映,由于企业倒闭、改制等原因,职工缴存公积金账户已停缴多年,有一千多人面临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提取,账户中少则几十元,多则一两千元。由于个人办理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能否通过单位统一办理。
中心回复:由图们管理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本着便民利民、特事特办的原则与企业协商、集中稳妥地办理这两户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
7、委托提取业务在缴存余额达到12个月还款标准时可以签订委托业务协议,希望在缴存余额达不到时用补缴的方式达到签订标准。
中心回复:此建议不能采纳,因为公积金不允许以贷款或提取为目的进行补缴。
8、很多职工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管理部,造成使用上的不方便,希望提取可以打破地域限制。
中心回复:此建议可行。公积金新系统上线后允许跨县(市)操作。
9、目前省内购住房可以办理提取,希望国内购住房均可办理提取。
中心回复:此建议不可行。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购买自住住房时才可以提取。
10、提取业务需本人办理不太方便,希望采取由他人经办将资金打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的方式。
中心回复:此建议不能采纳。从防范风险保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他人经办提取,需要本人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如果本人行动不便,可申请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11、现有购房提取期房时限为一年,二手房购房提取时限为半年,希望可以进一步延长时限。
中心回复:此建议不能采纳。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购买开发商住房时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二手房是以契税完税证开具日为准,半年内有效。
12、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能否取消满两年的限制条件。
中心回复:不能。《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延边州外户口的,公积金账户停缴后即可办理提取,延边州内户口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二年以上的可办理提取。
13、购房提取,开发商在购房两三年后才能开具不动产发票,影响购房者使用公积金。
中心回复:只有出具不动产发票才能证明购房的真实性。
14、大病提取范围增加糖尿病和脑出血的提取,以及看病期间先享用公积金提取。
中心回复:此建议不能采纳。大病种类主要是以民政部门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所列疾病)为参考,按《医疗保险报销单》自付部分作为提取金额。
15、方便客户,取消提取申请表上加盖缴存单位的财务章、法人章。
中心回复:不能取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和《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