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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与补缴

日期:2015-03-17 10:35
办理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公积金中心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受托银行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在收到的当月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汇缴程序:
缴交单位当月没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将缴存的公积金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划入到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交单位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财务章,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变更手续。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一联经银行盖章后返回单位,一联由银行留存。

补缴程序:
单位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财务章,到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并由管理部进行审核,补缴清册一式两联,一联经银行盖章后返回单位,一联由银行保留。

补缴情形:
1、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为一个或多个职工少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
4、单位因错误缴存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5、单位因资金不足欠缴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