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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2023-11-02 11:06
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公示我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中心通过一定的载体或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依法主动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事前公开信息包括: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执法机构职能,内设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执法区域及办公地址等。
(二)执法人员。中心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区域、执法类别等。
(三)执法依据。中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执法权限。中心权力事项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事项权限。
(五)执法程序。中心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时限和执法事项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中心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条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条 事中公示信息包括:
(一)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八条 事后公开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文书编号、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及依据、执法依据等。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中心应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公积金板块中,将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示。
(二)办公场所。中心可以通过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示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三)公共媒体。中心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四)省、州级监管平台。中心应根据各平台要求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执法信息。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中心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管理
(一)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并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通过相关公示载体发布、更新。
(二)公示信息的变更、更正与撤销。中心行政执法依据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中心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中心申请更正,中心应当受理并答复申请人,对于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中心应当及时发布撤销原行政执法决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中心稽核审计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对中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