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业务 > 其他业务 >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日期:2023-11-02 11:07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中心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案件来源登记、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文字对行政执法行为及流程进行记载,从而形成的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包括中心对外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材料、案件审批表、相关调查报告、送达回证等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对执法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音(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录像、录音、拍照等,从而形成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的沟通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一)立案前记录事项:
1、案件来源登记。按照案件来源分类,分别对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等进行登记,记录案件来源、当事人及涉案单位的基本信息、投诉举报的事实及理由、相关证据材料等。对其他机关移送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一并留存相应的检查记录、移送交办文函等材料及相关记录。
2、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根据案件登记信息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发送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记录受理或不予受理理由、补正等情况。
3、职工投诉登记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涉案单位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投诉举报材料等进行文字记录,并对案件后续情况进行追踪记录。
4、职工举证材料告知记录。职工举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送职工举证材料告知书,记录举证材料告知情况。
5、单位举证及送达记录。确认予以受理的案件,向涉嫌违法的单位寄送《单位举证通知书》,记录依法保障单位自查、举证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的权利情况,并留存《单位举证通知书》的邮寄凭证、送达回执及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6、设立账户通知书、律师函、约谈等记录。单位涉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当向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立户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视情况向单位发送律师函,可以对单位进行约谈,安排约谈的,应向单位寄送《住房公积金执法约谈通知书》,并制作执法约谈记录,记录约谈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情况。
(二)立案环节记录事项:
1、立案审批记录。经初步核查涉嫌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立案审批表》,记录当事人及涉案单位基本情况、案件核查情况、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法规部门负责人意见等。
2、不予立案通知。经初步核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等并寄送给申请人,留存《不予立案通知书》的邮寄凭证、送达回执等材料。
(三)调查环节记录事项:
1、调查取证记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情况;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现场的检查笔录,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情况。
2、调查终结记录。案件调查完毕,记录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
(四)审核决定环节记录事项:
1、违法事实依据告知书及送达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立户通知书》《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等,同时留存送达回执等材料。
2、处罚决定审批记录。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制作《拟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载明违法事实与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理由、法律依据,记录办案机构负责人、法规部门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意见等。
3、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部根据中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审核案件并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4、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提交中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执行。讨论过程中,讨论小组记录人员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讨论时间和地点、案件基本情况、讨论过程、结论性意见等。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相对人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依据、拟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期限等。
6、陈述、申辩、听证记录。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事实理由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全过程记录;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笔录》,载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经违法单位、案件调人、听证主持人等参加人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录人应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记录。载明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等,记录单位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办案机构意见,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意见和中心领导班子意见等。
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记录。决定书应当载明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时留存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
(五)执行阶段应当记录如下事项:
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单位未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催告书。
2、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同意后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七条 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全过程记录
(一)立案前记录事项:
1、案件来源登记。按照案件来源分类,分别对投诉、举报、依职权监督检查、其他机关移送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等进行登记,记录案件来源、当事人及涉案单位的基本信息、投诉举报的事实及理由、相关证据材料等。对中心依职权监督检查、其他机关移送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一并留存相应的检查记录、移送交办文函等材料及相关记录。
2、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根据案件登记信息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发送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记录受理或不予受理理由、补正等情况。
3、职工投诉登记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涉案单位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投诉举报材料等进行文字记录,并对案件后续情况进行追踪记录。
4、职工举证材料告知记录。职工举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送职工举证材料告知书,记录举证材料告知情况。
5、单位举证及送达记录。确认予以受理的案件,向涉嫌违法的单位寄送《单位举证通知书》,记录依法保障单位自查、举证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的权利情况,并留存《单位举证通知书》的邮寄凭证、送达回执及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立案环节记录事项:
1、立案审批记录。经初步核查涉嫌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立案审批表》,记录当事人及涉案单位基本情况、案件核查情况、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法规部门负责人意见等。
2、不予立案通知。经初步核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等,并寄送给申请人,留存《不予立案通知书》的邮寄凭证、送达回执等材料。
(三)调查环节记录事项:
1、调查取证记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情况;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现场的检查笔录,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情况。
(四)审核决定环节记录事项:
1、补缴明细说明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核算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后,应当制作补缴明细说明及《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载明计算依据、补缴金额及救济途径等,并向单位送达,同时保存邮寄凭证和送达回执等信息。
2、书面陈述。当事人进行书面陈述的,陈述事实理由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全过程记录。
3、拟责令限期缴存审批记录。单位不履行补缴义务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录案件情况、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法规部门负责人处理意见等。
4、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政策法规处根据中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审核案件并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5、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提交中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执行。讨论过程中,讨论小组记录人员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讨论时间和地点、案件基本情况、讨论过程、结论性意见等。
6、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及送达记录。决定书应当载明单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履行内容和履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时保存邮寄凭证和送达回执等材料。
7、撤销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通知及送达记录。通知书应载明撤销文书编号、撤销原因、撤销时间等内容,同时保存邮寄凭证和送达回执等材料。
8、更正通知及送达记录。通知书应载明文书编号、更正原因、更正内容、更正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时保存邮寄凭证和送达回执等材料。
(五)执行阶段应当记录如下事项:
1、催告书。单位未在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前履行补缴义务的,应当制作催告书。
2、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补缴义务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同意后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八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人员将执法文书直接送达至受送达人的,应当留存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或盖章的送达回证。代收人签收的,还应留存代收人身份证明或签收影像等材料。
(二)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应当留存邮寄凭证和送达回执等材料。
(三)留置送达。采用本条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过程应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同步的方式,记录送达日期、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文书内容、拒收理由及留置原因、相关送达人及见证人签名、盖章的送达回证或拒签等全过程信息。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并留存公告载体,记录公告送达的时间、原因和经过。
第九条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形成的记录应当按案卷评查、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行政执法档案的借阅与使用按中心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电子台账,属于同一行政执法案件的执法记录应保存在同一案卷内。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在取证后3个工作日内存储至相应案件的执法案卷中。 
(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双公示”信息上报数据及时性的要求,在处罚决定作出后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至信用综合服务平台。
(四)当事人经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或复制执法全过程相关记录,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管理。
(六)音像记录管理与使用参照《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中心年度考核。分支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责令限期整改;对中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或维护全过程记录,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损毁、修改、删除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