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业务 > 其他业务 >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日期:2023-11-02 11:08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对我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中心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中心各分支机构提交案件材料,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审批表,载明行
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的自由裁量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相关证据及记录;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是否
恰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
利;
(六)行政执法文书及相关记录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受理部门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并存入执法案卷: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予以同意;
(二)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自由裁量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程序违法的,予以纠正;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超过追责期限的,不予批准或建议撤销案件;
(六)超出中心管辖范围的,予以移送。
第十条 针对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在法制审核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疑难或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监督机关咨询,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交流会、研讨会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应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由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稽核审计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中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